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電臺之識別 第35條 下列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附有識別信號:一、業餘無線電。二、無線廣播電視。三、在二十八百萬赫頻帶以下之無線電中繼。四、行動通信。五、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六、無線電示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