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3-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八章 費用 第46條 經營者向攜碼用戶及非攜碼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時,其資費費率應為一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