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3-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八章 費用 第42條 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