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3-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七章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第36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管理者日常運作及前後任管理者交接事宜之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