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3-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五章 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相關規定 第27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作業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