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3-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第16條 行動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