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業餘電臺之設置 第15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業餘電臺應依下列規定:一、固定式業餘電臺數量,除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及第十九規定臨時電臺外,一人限一座,其業餘無線電機至多六部,且一座一照。二、行動式業餘電臺數量,一人限五部,且一部一照。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使用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熟悉業餘無線電通信實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