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9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七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第39條 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