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七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第38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應符合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之規定。前項之發射方式屬於數據通信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其提供所採用之數據通信編解碼器供監測之用。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使用業餘無線電次要業務之頻段時,應遵守以下事項:一、不應對業經指配之主要業務電臺產生妨害性干擾。二、須忍受合法通信之妨害性干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