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非本國籍人士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