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業餘電臺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並依其設置方式分為固定式業餘電臺或行動式業餘電臺。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之業餘電臺如下:…
- 第14條申請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電臺設置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核准,經審驗…
- 第15條申請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時,應備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
- 第16條政府立案業餘無線電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團體)且其所屬會員具有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者,該團體得申請設置團體業餘電臺,申設時應檢…
- 第17條申請團體且其所屬會員具有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者,該團體得申請設置下列特殊業餘電臺,申設時應檢具特殊業餘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
- 第18條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使用臨時電臺,應於預定設置使用日十日前檢具臨時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經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向主管機關或…
- 第19條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第20條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電臺所屬者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第一項執照遺失…
- 第21條業餘電臺所屬者變更業餘電臺機件設備或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地點時,應填具電臺異動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經審驗合格,換發…
- 第22條業餘電臺之天線不得違反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業餘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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