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本會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本會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本會廢止其特許。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本會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1條經營者所經營之無線寬頻接取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前項服務品質規範,由本會視技術及服務發展情況適…
- 第72條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知其限期改善。
- 第73條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74條經營者對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時,應予提供。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辦理…
- 第75條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
- 第76條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形,…
- 第78條經營者應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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