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法規: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 第五節 籌設 第48條 籌設許可、架設許可、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換發。籌設許可、架設許可、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