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屆滿後失其效力。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仍為六年,並以一次為限。
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
經營者申請換發特許執照,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事業計畫書執行情形之自評報告。
三、頻率運用績效自評報告。
四、未來六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第二項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換發: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系統建設計畫,致履行保證金未全數退還或未履行事業計畫書所載責任。
二、未有效運用頻譜資源經本會命改善而未改善。
三、因違反法規事項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遭停止者。
四、擅自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五、擅自讓與本業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產生重大消費者糾紛並無法妥適處理。
七、具其他重大缺失有影響其營運能力。
換發特許執照時,本會得考量市場競爭性,調整該執照之特許費。
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刪除)
- 第41條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
- 第42條(刪除)
- 第43條(刪除)
- 第44條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經本會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一、特許執照申請書。二、籌設許可影本。三、…
- 第45條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
- 第47條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本會得廢止其特許及所核配頻率;其已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
- 第48條籌設許可、架設許可、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換發。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