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
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得標者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網路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本會核准後得自行建設。
前項經核准建設之電路如為自建有線光纖或銅纜時,其建設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其舖設網路之路線用地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逕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二、其舖設網路需與公用事業所有管線或相關設施附掛線路者,應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項建設之電路如為微波鏈路,應申請電臺架設許可;其所需之頻率,本會得視相關技術發展及頻率資源使用情形依規定核配之。
第二項建設之電路如為微波鏈路,其頻率核配及電臺架設許可等事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為衛星鏈路,其頻率核配及電臺架設許可事項,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得標者取得籌設許可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於變更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完成發行股票;其未能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
- 第36條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及核配頻率:一、系統架設許可及頻…
- 第37條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得標者或經營者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於營業區域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
- 第40條(刪除)
- 第42條(刪除)
- 第43條(刪除)
- 第44條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經本會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一、特許執照申請書。二、籌設許可影本。三、…
- 第45條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
- 第46條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屆滿後失其效力。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仍為六年,並以一次為限。經營者應於期…
- 第47條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本會得廢止其特許及所核配頻率;其已繳交之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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