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有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之情事,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頻率使用證明效期,與原頻率使用證明相同。頻率使用證明屆期後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