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有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之情事,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頻率使用證明效期,與原頻率使用證明相同。
頻率使用證明屆期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