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無線電頻率之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主管機關核配及發給頻率使用證明: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指定為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二、供業餘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或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用。三、除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率核配者外,製造、輸入、持有或使用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