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第40條 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定為干擾。申請新設或遷移無線電臺,其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命使用者提出改善計畫。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計畫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