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第38條 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核配。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之混附(含諧波)發射。三、無線電設備不符合技術規範。四、其他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之因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