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依頻率分配表規定,於同一特定頻帶內之無線電頻率,以不發生妨害性干擾為使用條件者,使用者不得要求保障不受妨害性干擾。
- 第30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無線電助航及其他安全通信使用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 第31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490kHz(千赫)、518kHz、2.182MHz…
- 第32條無線電頻率發射標識及使用頻寬,應符合附件一各類發射標識及必需頻帶寬度表之規定。
- 第34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符合附件三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之規定。
- 第35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發射減幅波。
- 第36條任何發射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者,均為干擾行為。
- 第37條使用者為防止及減少干擾,應注意並遵行下列事項: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二、選擇無線電設備發射位置,應特別注意避…
- 第38條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核配。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
- 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一、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之使用設備收得可感知之非法使用無線電…
- 第40條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
- 第41條使用任何無線電設備發射無線電頻率致發生干擾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使用者應運用有效技術進行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設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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