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 第二節 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第22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申請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核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二、檢具經前款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申請變更頻率使用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