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准駁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並得附加附款:
一、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率之確保。
二、無線電頻率用途及履行義務。
三、市場公平競爭影響。
四、消費者權益影響。
五、供給人及承用人營運違規紀錄。
六、無線電頻率干擾情形。
七、申請用途促進新興技術或服務發展。
八、國家安全。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三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 第二節 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第19條
第三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 第二節 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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