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三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 第一節 電信事業頻率核配 第13條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經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取得頻率核配資格後,應依下列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一、申請核准函: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二、申請使用證明:受核配人為使用頻率,於完成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