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20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賸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前三項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