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得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