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3條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繳交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