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通信設備維運之管理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營運事項、資通安全管理提出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監理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其所裝置之各項電信設備與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經營者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