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各項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 第26條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 第27條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
- 第27-1條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用戶資料,…
- 第28條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取得及使用電信號碼。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行動網路碼或用戶號碼應向合作之行動網路業…
- 第28-1條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經營者或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於傳送話務時,線上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
- 第29條(刪除)
- 第31條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營運事項、資通安全管理提出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監理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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