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服務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服務型態或設備之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系統架構圖,包含機房地點、電路或頻寬安排,無網路設備者免附。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第15條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
- 第16條發售預付式電話卡之經營者,其產品或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
- 第16-1條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
- 第16-2條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
- 第17條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
- 第17-1條前四條以外其他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通信服務之經營者,其產品、銷售門號包裝或提供通信服務之網站,應符合並載明下列…
- 第18條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
- 第19條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為辦理前項評鑑,主管機關得命經…
- 第20條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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