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個體會計 第7條 經營者與其關係人於取得共置資產時,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者外,應依預期使用量由經營者及其關係人分別記載之。前項所稱預期使用量,指取得共置資產時之預期使用量。但本準則施行前已取得之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得依本準則施行年度之預期使用量採計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預期使用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