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5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之微波電臺,非經依第七條規定許可,不得設置;非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不得使用。前項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