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4條 第一類電信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依法建置之通信系統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因備援電路需要或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務應用需要,得依實際訊務量申請指配頻率及設置微波電臺。前項所稱第一類電信業務,指經行政院依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七項公告之業務。第一項所稱籌設者,指依規定取得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