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共服務網路之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一、是否符合設置目的及設置區域。二、對經核配之頻率是否發生妨害性干擾。三、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四、是否設置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設備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