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電臺執照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數位發展部核(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影本、機關(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之證明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設置計畫、網路審驗合格證明、電臺設置核准及電臺執照之設置者名稱變更,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並免收審查費。
前項電臺執照之換發,得於電臺執照屆期時一併申請。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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