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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有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之情事,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更正。
頻率使用證明或電臺執照屆期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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