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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未能在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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