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設置使用之核准 第9條 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註記更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