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3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取得電臺執照,且於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應於電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