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執照有效期間內,電臺設置者應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數量。
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電臺設置者未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且未獲專案核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臺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廢止其無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前項經註銷執照者,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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