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11條 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電臺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照。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廢止電臺無線電頻率指配及註銷執照;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