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7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7條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人維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