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21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21條 建築物電信管箱、配線等電信設備設置,建築物起造人應建立並保留其管線竣工圖表等明細資料,移交該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所有人負責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