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19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9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利用設置於電信室之電信設備,提供該建築物以外之用戶電信服務者,應事先徵求該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