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8條 建築物內部自用電信機械設備,如用戶專用交換機等,應另依實際需求預留空間及管線,並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分開設置。但經洽得提供該建築物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