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7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或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但經本會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