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16條 法規: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6條 建築物所有人所設置之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於建築物所有人改善或增設前,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通信安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