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4-1條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之申請者或經營者不適用本章所定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討修訂之…
- 第74-2條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一年內建立資通安全防護與偵測設施,並於二年內通過下列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一、CNS27001國…
- 第74-3條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或網路資料中心機房,均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出入口。前項出入口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
- 第74-4條經營者設置網路資料中心機房提供其他電信事業置放電信設備提供電信服務時,其出租予其他電信事業之空間,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
- 第74-6條經營者如委託他人設計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