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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五、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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