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
但事業計畫書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或逾越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者,不得為之。
事業計畫書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前項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包含下列各款: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預定開始營業日期。
四、電路出租傳輸網路規模或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之網路建設容量規劃。
五、各系統(含網路管理及維運支援系統)及主要交換設備之設置地點、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
六、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規劃。
七、各項服務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
八、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事業計畫書內容有關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1條經營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建設固定通信網路設備之一部或全部。前項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通信網路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檢…
- 第33條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設備技術規範。前項電信設備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用戶連接多媒體…
- 第34條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以保障其處理用戶通信之秘密。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
- 第35條違反前二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 第36條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依其他法令應取得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核准、同意…
- 第37條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
- 第38條為有效運用通信網路資源,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
- 第39條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微波鏈路及固定無線接取設備所需申請使用之頻率,主管機關得視相關技術發展及頻率資源使用情形依…
- 第40條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41條經營者應遴用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
- 第42條固定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42-1條經營者以其自行編列之簡碼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電信號碼提供用戶撥接下載影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者,應於接通後先向用戶告知…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